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五例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案例
滨州民生 | 2026-11-02 08:34:11 原创
为纵深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第十六期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市沾化区五香熟食经营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9月7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州市沾化区五香熟食经营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8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卤猪大肠、卤猪蹄、卤鸡胗、卤猪头肉亚硝酸盐项目超标。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沾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平宜和旺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7月13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平宜和旺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无标签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8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邹平市公安局对邹平宜和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采购并使用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磷酸盐生产白汤丸子,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姜黄用于制作烧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邹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阳信县伊德润清真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8月17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阳信县伊德润清真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4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风味菲力牛排”产品(生产日期:2026年5月30日)磷酸盐总量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阳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鸿宇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鸡肉案
2026年7月31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鸿宇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鸡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鸡肉、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8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鸿宇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冷库内有箱装鸡肉,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记录和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鸡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无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兴县张杨餐饮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进货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6年8月17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对博兴县张杨餐饮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条鹅原料、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2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博兴县公安局移送线索,对博兴县张杨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的白条鹅原料,经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抽检柠檬黄项目不合格,且采购该批白条鹅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进货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博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