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堵”与“疏”之间——基于未成年人数字媒介使用的“中介化保护”视角
青年记者 | 2026-11-06 09:17:11 原创
作者:方师师(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副研究员);周锐(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来源:《青年记者》2026年第10期

导 读:
本研究由此跳出制度文本决定论,提出评判未成年人数字媒介使用保护治理模式的新标尺:不仅要看立法与平台义务设置,还需要考察制度是否为中介机制提供了对等的权力、工具与能效,避免“取消中介”和“中介过载”两类制度困境。
一、在“堵”与“疏”之间:缺少了什么?
社交媒体、AI拟人化互动、数字虚拟人等新型数字服务已深度嵌入未成年人日常社交、娱乐与学习场景,在拓展未成年人数字参与空间的同时,也衍生出AI魔改邪典内容传播、虚拟亲密关系诱导、算法成瘾性设计、深度伪造网络欺凌、过度消费与极端情绪催化等一系列区别于传统网络环境的新型伤害风险。从国内针对AI魔改动画、儿童微短剧成人化现象开展专项治理,到域外司法判例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损害归因为平台成瘾性产品设计等,全球各国正加速构建适配社交媒体与人工智能环境的未成年人监管制度。
面对上述风险,全球范围内的治理实践大致可分为“准入禁令”与“责任疏导”两条主流路径。所谓准入禁令模式,即国家通过立法设置年龄准入门槛,强制平台拦截低龄群体的账号访问。澳大利亚2025年12月已经正式落地该类立法,成为全球较早实施16岁以下未成年人社交媒体准入限制的国家[1],印度尼西亚也出台了同类监管规则[2],英国[3]、新西兰[4]亦推进相关立法议程,计划实施社交媒体年龄准入管控。在禁令框架内部,其实还存在进一步的区分: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制度设计直接排除了监护人同意的豁免效力,但如葡萄牙[5]、土耳其[6]、马来西亚[7]等国,虽同样确立禁令原则,但允许在监护人完成官方核验同意的前提下作为例外情形开放访问权限。与之相对,责任疏导模式并不对未成年人账号采取“一刀切”式的封禁,而把监管重心置于平台义务落实上。如欧盟《数字服务法》(DSA)第28条配套未成年人保护指南,依托未成年人模式、内容分级、风险过滤、产品功能分级等机制,缓释网络风险。[8]我国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为基础,配套《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也是责任疏导保护模式的典型实践。
应当看到,是“堵”还是“疏”,这两类治理思路并不存在普适意义上的最优解。各国的制度选择受到本土法律传统、数字产业格局、社会舆论与政治现实等多重因素的共同塑造,相关监管举措整体仍处在探索阶段,比如法国围绕社交媒体年龄禁令的立法博弈就是其中典型代表。[9]而目前对于社交媒体与人工智能环境下未成年人媒介使用保护的制度研究,也大多立足于“禁入—疏导”这一二元框架,将讨论重心放在国家立法文本与平台法定责任之上。但这一分析思路通常会遭遇逻辑与现实的困境:单一的法条比较缺少对政策落地实践效果的评估,诸如年龄验证技术的真实准确率、未成年人模式实施的实际情况、禁令使风险向监管缺位的小众平台溢出等现实问题,均未能得到充分检视。更为重要的是,这类分析普遍忽略了一项现实中的前提:宏观的保护制度并不会直接作用于未成年人,保护效果需要经过监护人这一中介主体完成。监护人作为国家、平台与未成年人之间的中介枢纽,其制度角色配置深刻影响网络保护的实际成效。
据此,本研究借鉴传播学领域的认知中介模型,提出“中介化保护”这一分析性概念。国家与平台输出的各类保护制度、技术防护工具,都属于外部制度输入,这些输入需要中介主体完成一系列的中介加工过程后,才能转化为未成年人可实际享受到的保护收益。如果中介环节被制度性地削弱,或是中介主体承担了超出自身能力的过重责任,则会引发“保护失灵”的后果。借助中介化保护的视角重新审视准入禁令与责任疏导两大治理模式,可以发现:准入禁令模式往往趋向于取消或者削弱中介加工链条,责任疏导模式虽依托中介化保护机制运行,却潜伏着保护责任向中介过度转嫁的风险。由此,本研究试图跳出制度文本决定论,提出一套评判未成年人数字媒介保护治理模式的分析标尺:评价的标准不能仅考察立法条文与平台义务设置,还需要审视是否为中介机制匹配了对等的权力、工具与实施效能,以此对冲“取消中介”与“中介过载”两类制度风险。
二、认知中介模型的概念启发与理论迁移
“认知中介模型”(cognitive mediation model)最初用于解释公众的科学知识获取过程[10],该模型及其之后的发展,核心洞见在于提出公众接触媒介信息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带来知识提升,信息必须经过个体内部的认知加工中介,如信息的精细处理、选择性的扫描等[11],才能够形成基于个体认知的主观知识与客观知识。[12]换言之,只是信息输入不等于认知结果,媒介接触只是认知过程的前置条件,中介加工环节才是连接输入与结果的关键枢纽。
将这一思路迁移至未成年人数字媒介使用保护领域可以发现,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同样遵循“输入—中介—结果”的作用链条。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平台搭建的未成年人模式,面向家庭开放的家长控制工具等,都属于保护层面的制度与技术输入。但这些外部输入本身并不会自动产生效力,必须依靠中介主体完成对制度规则的接收转译、工具调用、场景调适以及效果反馈,才可以转化为未成年人实际享受到的网络保护收益。倘若中介环节被制度性地取消和弱化,或是被施加超出自身能力的负担,即便外部制度供给比较完备,现实的保护效果也会大打折扣。这就如同用户只浏览信息却不做精细加工,“学而不思则罔”,依旧无法获得真正的主客观知识。
需要区分的是,认知中介模型主要聚焦个体内部的心理认知加工,属于个体认知层面的中介机制。本文提出的“中介化保护”,是一种建立在外部社会关系上的制度性概念,特指家庭与监护人,学校、社会组织等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本文认为,“中介化保护”指向一种客观的社会运行机制: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必须经过中介环节才能够落地生效。承认中介的客观作用,并不等同于将保护责任直接划归监护人这样的中介主体。类似受众完成知识的获取并不意味着媒介可以推卸供给优质信息的义务,对未成年人的数字媒介使用保护,国家与平台仍需要承担第一层的风险治理责任,不能将固有风险完全交由中介环节的加工过程来弥补。
“中介化保护”作为一种分析性概念,可以丰富我们审视全球未成年人数字媒介使用保护两大治理模式的理论工具箱:无论是准入禁令还是责任疏导,国家与平台输出的各类保护制度,都需要经过中介化才能落地到现实当中。一旦无视或忽略中介化保护的运行逻辑,制度设计就容易滑向两类典型误区:一是取消中介,试图单纯依靠技术手段直接完成保护;二是中介过载,将过量的风险责任单向“泄洪”到中间环节。
目前在未成年人数字媒介使用保护的比较研究中,多数停留在法条比较层面,缺少对政策落地实际效果的实证评估,中间环节也常常被轻视,家庭、监护人等只是一种“附属要素”。本研究尝试把中介化保护作为分析视角,不同国家的治理模式可被看作是对“中介化保护”做出不同制度权力分配的解决方案,而这种配置方式深刻影响了纸面规则转化为真实保护的效果。
三、中介化保护视角下全球未成年人数字媒介保护的二元模式
(一)准入禁令模式:中介环节被取消与有限启用
准入禁令模式是以法定年龄门槛为核心治理工具,通过立法强制平台开展年龄核验,拦截低龄未成年人的账号注册与访问,将主要的合规压力施加于数字平台。依据监护人在制度框架内所获得的权限,可以进一步将其划分为“架空豁免型”与“有限泄压阀型”两类制度实践。
“架空豁免型”以澳大利亚的监管制度为典型代表。澳大利亚《社交媒体最低年龄法案》自2025年12月生效,全面禁止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指定主流社交媒体平台保有账户,并且彻底取消监护人同意的法定豁免通道。从中介化保护的“输入—中介—结果”链条来看,该模式在制度设计层面直接取消监护人这一中介枢纽。立法预设家庭监护存在不可靠性,寄希望于平台年龄验证技术完成对未成年人的网络隔离,国家与平台输出的保护输入试图绕开家庭中介直接生成保护结果。但政策落地后的现实数据暴露出该套制度的内在缺陷,执行统计显示,超过8成(8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在继续使用社交媒体,大量未成年人通过冒用他人身份、转向缺乏监管的小众平台等方式规避管控。[13]当制度强行取消中介环节,原本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的家庭教育、亲子协商的空间也随之被消除。一方面,年龄核验技术本身存在识别漏洞,无法实现百分之百精准的身份甄别;另一方面,禁令只是把风险进行转移而非消除,伤害行为由主流大型平台溢出到监管能力薄弱的小型平台,最终出现制度文本保护力度极强但现实保护收益严重不足的“保护失灵”现象。
“有限泄压阀型”的代表国家包含葡萄牙、土耳其、马来西亚等。该类国家同样确立了低龄未成年人社交媒体使用的禁令原则,但保留例外路径:未成年人想要访问社交媒体,必须经过官方流程核验监护人的明确同意。在这套制度框架下,监护人作为中介并未被完全取消,但是被压缩为“准入与否”的单一决策主体,充当刚性禁令的制度泄压阀。以土耳其为例,法律规定社交网络服务商不得向未满15周岁儿童提供服务,仅在监护人许可前提下才能够使用差异化的儿童安全服务;葡萄牙立法规定13—16周岁未成年人,需要父母经过官方核验程序明确同意,才能够访问社交媒体。从中介化保护的视角来看,该模式仅启用了中介“准入决策”这一个功能,而完整的中介链条还应包含制度转译、工具调用、现实调适、风险反馈等多重环节,但相关国家并未配套向监护人输出相匹配的工具、数字素养赋能机制。“是否允许孩子接入社交媒体”这一沉重的二元决策被完全压在家庭一端,但缺少制度层面的资源支撑。监护人只能做出“允许/禁止”的选择,但后续使用过程中的时长管控、风险识别、不良内容干预等,都缺少制度与平台工具的充分保障,由此形成中介权责不对等的情况:中介被赋予重大决策权,却没有获得完成整套中介加工所需要的工具与能力支持,过载风险就此埋下。
此外,法国的立法博弈进一步暴露出走向“取消中介”的准入禁令所面临的制度约束。早在2023年,法国便出台法律草案,拟要求社交媒体平台拒绝15岁以下用户注册,仅在监护人许可的条件下例外开放,但该条文被欧盟委员会指出与《数字服务法》存在规则冲突,配套实施政令始终没有落地。2025年底,新一轮立法提案被提交议会,再度瞄准15岁以下未成年人社交媒体平台访问权限问题,2026年8月,宪法委员会直接裁定该法案核心的禁令条款违宪。裁决肯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是正当立法目标,但认为“一刀切”禁令未区分平台风险等级,无视未成年人个体成熟度与家庭具体情况,对通信与言论自由构成不成比例的限制;同时,法案对全覆盖式年龄核验的隐私保护缺少配套约束,存在大规模侵害用户隐私的隐患。这一合宪性否决实质上意味着,完全绕开家庭监护人中介、单纯依靠技术实现隔离保护的制度路径,会遭遇宪法层面的权利制衡,也从侧面印证了架空中介的制度设计本身存在难以消解的内在张力。
可见,准入禁令模式的两种子类型都未能妥善完成中介化保护机制的制度配置:架空豁免型直接取消中介环节,迷信技术输入可以直接产出保护结果,忽略中介加工的必要性;有限泄压阀型有限启用了中介功能,但仅截取中介链条中的准入决策环节,缺少配套赋能,造成中介权责失衡。
(二)责任疏导模式:平台保护依赖与责任转嫁风险
以欧盟DSA监管框架和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为代表的责任疏导模式,并不对未成年人实施“一刀切”账号封禁,治理重心落脚于平台第一层风险缓释义务,依靠未成年人模式、内容分级过滤、算法风险评估、高风险功能分龄授权等手段,降低网络环境固有风险。该模式在制度设计上主动将监护人纳入保护体系,把监护人定位为协同兜底的中介主体,较为完整地激活了中介化保护的加工链条,但也潜藏着保护责任向家庭过度转嫁的现实困境。
在制度输入层面,国家向平台施加明确的治理义务,再经由平台向监护人交付整套中介工具。我国的制度实践集中体现这一逻辑:在高风险功能上,除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密关系类AI拟人服务外,向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提供其他AI拟人化互动服务,应当取得监护人同意[14];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使用网络打赏功能,8-16周岁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打赏需要取得监护人许可[15];未满16周岁不得开通网络直播发布权限,为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开通直播发布服务,应当核验身份信息并征得监护人的同意。[16]在AI拟人化互动服务领域,法规明确要求平台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向监护人开放使用时长限制、充值消费管控、安全风险提醒、特定角色屏蔽、查阅未成年人服务使用概况等家长控制功能。[17]欧盟在DSA配套未成年人保护指南中,也要求平台落实账户默认私密化、重构成瘾性推荐算法,并且向监护人提供易用的家长控制工具。
国家立法、平台产品规则共同构成保护的外部制度输入,而监护人就是承接这套输入的中介枢纽,将通用的国家、平台制度参照每个家庭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完成个性化调适。标准化的制度规则被中介化为适应具体家庭的现实场景,最终实现对未成年人个体层面的保护。这集中体现出了认知中介模式的运作过程:国家与平台提供的制度输入相当于媒介信息,监护人的转化与调适是针对个体情况的精细信息加工,缺少这一步加工,制度输入无法自动转化个体层面的保护结果。
但责任疏导模式也存在中介过载的短板。中介化保护理论强调,中介可以发挥兜底与协同作用,但不等于由中介承担全部风险治理的责任,不能将产品缺陷、算法风险等都交给监护人来弥补。倘若平台的风险缓释义务落实不到位,未成年人模式存在漏洞,算法成瘾性设计没有被有效约束,AI邪典内容、虚拟亲密关系诱导等风险过滤失效,本应当由平台化解的原生风险,就会向下转移到监护人身上。而在现实中,监护人自身仍存在显著的数字素养鸿沟,不同家庭对于AI新型网络风险的识别能力参差不齐,部分监护人无法看懂复杂的平台家长工具,难以识别生成式人工智能、虚拟人情感依附等新型智能风险。而平台风险治理的缺位,经由中介环节的传导,甚至可能被放大为未成年人之间保护效果的制度化不平等。在美国Meta、谷歌社交媒体成瘾诉讼的司法判例中,陪审团裁定平台的无限滚动、自动播放、诱导式通知等成瘾性产品设计属于平台自身产品行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8]但在治理实践当中,平台往往会优先推出家长控制工具,以此回应监管压力,却拖延对成瘾算法、产品机制本身的改造,实质就是试图用中介供给来替代自身第一层风险治理责任,催生中介过载的现实困境。
四、超越二元模式:构建三方权责匹配的中介化保护治理路径
通过比较准入禁令与责任疏导两条主流路径,从中介化保护的视角可以发现:二者虽然治理路径迥然不同,但都出现了中介机制配置失衡的问题。
第一,在准入禁令模式中,直接取消监护人中介加工链条的措施寄希望于技术输入可以直接实现保护结果,但这忽视了中介环节不可替代的现实功能,带来规避行为、风险溢出、家庭媒介教育空间萎缩等问题;而仅赋予监护人准入决策权限,没有配套的工具与素养赋能,则会造成权责不对等的中介过载。
第二,在责任疏导模式中,基于中介化保护的客观运行规律搭建起了国家、平台、监护人协同的制度框架,但受制于平台义务落实的不确定性,存在原生风险向家庭转嫁的可能,监护人数字素养的差异可能会进一步放大保护效果的不平等。
两种治理模式共同的误区是对中介化保护机制的无视、轻视或错置:一是迷信技术可以取消中介,认为完善的制度、技术输入能够跳过中介直接实现保护效果;二是无限放大中介的作用,把家庭中介视为全部解决方案,将第一层风险治理责任转移至监护人。无论是取消中介还是中介过载,都会造成保护失灵,导致纸面上的法律制度无法兑现为未成年人真实可靠的保护成效。
基于上述分析,若要跳出“准入禁令—责任疏导”的二元模式,构建权责相匹配的中介化保护体系,则需要厘清国家、平台、监护人三方的主体边界,形成分工协作的治理格局。
其一,国家在完善顶层立法与强化监管问责的同时,要积极面向监护人开展数字素养赋能。国家需要持续完善适配生成式AI时代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体系,更新监管规则,强化平台落实第一层风险缓释义务。与此同时,不能把全部的治理期待都寄托在平台技术或者个体自律上,应当坦然面对监护人的数字素养公共教育问题。当前AI带来的网络风险迭代速度很快,大量监护人对虚拟人诱导、深度伪造、邪典内容等缺少识别能力。国家应当通过家庭教育、公共科普等方式,为监护人提供风险识别的知识工具、指导指引,为中介主体履职提供制度与公共资源支持,避免监护人承担超出自身认知能力的风险管控任务。
其二,平台不能以家长控制工具替代产品本身的风险改造。平台需要从产品源头降低风险,优化未成年人模式的实际防护效力,对成瘾性算法、AI拟人化服务、直播、打赏等高风险功能落实分龄管控,强化识别与处置。平台提供的监护工具,要简洁、易用、可操作性强,工具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普通监护人的认知门槛,避免过程繁琐复杂而形同虚设。尤为关键的是,平台不能将产品设计缺陷、算法漏洞带来的风险,交由监护人通过家长控制工具去弥补。家长控制工具只是治理体系中的兜底协同手段,而非平台规避自身主体责任的出口。
其三,监护人角色需要发挥处于家庭内部进行媒介使用协商、教育的优势,但不能承担全部网络风险防控的重担。监护人依托国家制度、平台提供的工具,结合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水平开展沟通引导。但在中介化保护框架下,监护人不能为平台产品缺陷、系统性算法风险等承担责任。监护人的能力存在客观边界,家庭监护是重要环节,但不能作为网络伤害发生之后的归责对象。
此外,治理体系还应当适度考虑未成年人主体性,现有多数制度设计将未成年人视作被动保护的对象,政策制定缺少对未成年人群体的意见主动征求。未来的保护机制应当建立渠道倾听未成年人自身的使用体验与诉求,在安全保护和未成年人数字参与权、表达权之间取得平衡。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权责均衡的制度构想更多是一种分析层面的理想标尺,制度权责的实际重构会受制于各国本土法律传统、数字产业格局与社会现实条件,并不意味着该模式可以在不同国家直接照搬套用。中介化保护的治理思路并不否定准入禁令或者责任疏导等治理方式,而是强调评价一套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不能仅仅停留在考察法律条文是否完备、平台是否提供技术工具上,更需要审视制度如何配置中介角色,是否为中介提供对等的权力、工具与资源赋能,摆脱“取消中介”和“中介过载”两大困境,真正实现“制度输入经由有效中介加工最终转化为未成年人实际享有的网络保护收益”这一目标。
五、结论与展望
本文立足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社交媒体深度普及的背景,分析全球未成年人数字媒介使用保护领域主流的“准入禁令—责任疏导”二元模式所存在的局限。借鉴传播学认知中介模型,提出“中介化保护”的分析性概念,以监护人的制度角色配置为中观视角,对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未成年人媒介使用保护制度展开跨国比较与案例剖析。研究发现,两类主流治理模式在中介化保护权力配置层面均存在短板:准入禁令模式分化为架空豁免与有限泄压阀两种,前者迷信年龄核验技术的治理效能,粗暴取消监护人中介环节,易催生账号规避、风险向小众平台溢出、家庭教育萎缩等问题;后者虽保留了监护人的决策权限,但仅有限利用了中介准入决策功能,缺少配套工具与素养赋能,造成中介权责失衡。责任疏导模式认可中介化保护的运行逻辑,将监护人设置为协同兜底主体,但如果平台风险缓释义务落实缺位,便会出现风险向下传导、保护责任向家庭过度转嫁的隐患,监护人的数字素养鸿沟会进一步放大保护效果的不平等。
理想的保护制度应当实现国家、平台、中介三方的权责匹配,制度设计需要在多重价值之间保持平衡:过度监管会带来隐私侵害、压缩未成年人的媒介近用权,而监管不足则难以有效防范各类网络伤害。对于真实家庭场景中的未成年人媒介使用保护,需要更多的实证数据和经验研究来补充和论证。后续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取向,应当进一步补足未成年人的主体性视角,探索建立面向未成年人的意见吸纳渠道,在安全保护、隐私保障与未成年人数字参与之间构建更加均衡的治理体系,这才是真正地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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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格式参考:
方师师,周锐.在“堵”与“疏”之间——基于未成年人数字媒介使用的“中介化保护”视角[J].青年记者,2026(10):68-74.
责任编辑:焦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