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听|秋招避坑:你的试用期,别被公司违法“续杯”了

大众新闻 高世佳  李蕾   2026-11-02 20:00:00原创

对于正值秋招季的学生来说,经常会存在这样一个疑问:“我的试用期应该是多久呀?”。对于已经入职的人,可能听过“试用期快到了,再考察三个月”。或遇到过:“试用期过了,暂时不转正,工资还按试用期发”。再或者,更换工作的时候回到同一家公司,试用期从头再来。让我们听听法条给出的明确答复:你的试用期,究竟应该有多长。


法律关于试用期长度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长短有关,规律也很简单:合同越短,试用期越短。劳动合同签三个月到一年,试用期不可超过一个月。合同签一年到三年,试用期不可超过两个月。合同签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可超过六个月。合同本身不满三个月,就不许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试用期最长不会超过六个月。此外呢,同一家公司,对同一个人,试用期只能有一次。不是“原则上一次”,是“只能一次”。这是硬规定,员工同意也不行。


试用期能够被延长吗?让我们看三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王某华签了三年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到了,公司却给他发了一份“延期考察通知书”,说业绩没达标,再考察三个月。王某华微信回了一句“嗯,好”。海淀法院和北京一中院都判了:就算员工口头同意,这也叫第二次约定试用期,法律不允许。公司要按转正后的工资标准,赔偿多“试用”那段时间的工资差额,一共四万二千多元。

第二个例子。范先生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公司虽没提延长试用期,但也一直拖着不给他办转正手续,工资按试用期标准发了九个月。北京一中院认定,这叫“继续试用”,同样是违法。公司被判赔八万一千多块。

第三个例子。陈某第一次以“爬虫工程师”入职,试用期两个月,后来离职。三个月后,公司又请他回去,岗位叫“PHP工程师”,又给了两个月试用期。但经法院调查,两次干的活实质上是一样的,离职间隔又短,这叫重复试用。深圳罗湖区法院判公司赔三万块。

所以,“延长试用期”、“延迟转正”、“二次约定试用期”它们的后果是一样的:多“试用”的那段时间,公司要按你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把差额补给你。


还有一种情况比试用期延长更要命:公司能不能在试用期里说一句“你不合适”,就让你走?答案是不能。宁乡法院判过一个案子。公司以“表现达不到岗位要求”辞退李某,但入职材料和合同里根本没有写清楚具体录用条件,也没有任何考核记录、培训记录。法院列了三个条件,公司必须同时做到:第一,事先有明确、可量化的录用条件;第二,这个条件明确告知过员工;第三,公司能拿出证据证明员工确实没达到要求。三条一条都没做到,就是违法辞退。这个案子,公司被判赔一万四千八。

而且法律安排得很清楚:公司说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据得公司来拿,不是员工来证明自己“符合”


所以我们回到最开始的问题,你的试用期应该有多久?法律给出的答案是:与合同期限长短绑在一起的硬上限。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不能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最多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最多两个月;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最多六个月。而且同一家公司对同一个人,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不可延长。

责任编辑:高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