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单可以,锁知情权不行
车界纵览 | 2026-11-03 10:44:17

“双11”临近,汽车预售锁单投诉再度集中:销售代客锁单却不告知不退,贷款未获批仍拒退定金;以补贴为名诱导锁单,隐瞒24小时退订窗口;车辆尚未生成VIN,也并未排产,却以“已排产”为由拒退;还有销售人员刻意不提官方72小时犹豫期。
个案不同,症结一致。消费者在信息不充分时被推着锁单,锁完才发现退路受限。
预售已从新车发布的营销手段,演变为检验电动化时代汽车产销模式成熟度的信任考题。笔者认为,锁单可以,锁知情权不行;订单可以排产,风险不能转嫁。
汽车是重资产制造业,订单化排产本身是产业进步。
在燃油车时代,行业依靠经销商库存缓冲市场波动,库存高企、折价甩卖长期困扰渠道。
进入新能源汽车时代,先订后产有助于车企精准预判需求、柔性调配零部件、压低库存风险、稳定长链条供应链,是适配电动化转型的产销创新。
问题在于锁单之前消费者是否被充分告知,锁单之后是否还有合理退出通道。
模式创新不等于营销可以越过权责对等的底线。应承认,订单模式下车企存在排产沉没成本,合理的定金罚则具有必要性。
乱象在于车企利用信息不对称,将供应链波动、产能预判失误等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缺乏议价能力的普通消费者:直播间、发布会宣称“无忧锁单、不满意可退”,订单协议却以小字注明排产之后定金不退;线下销售人员引导用户尽快锁单,却刻意混淆小订、大订的不同权益。
当宣传话术与正式合同两套标准并行,订单模式的效率红利,就会逐步消耗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
当前,预售信息落差集中体现在3个层面。
首先是定金规则的文字陷阱。“定金”“订金”“意向金”看似差别不大,法律后果完全不同。部分车企利用概念差异做文章:直播间统一承诺可退,转入正式订单、升级为大定并进入排产流程后,则启用定金罚则。许多消费者并不清楚二者区别,直至退款受阻才发现权益受限。同时,贷款审批失败仍拒退定金的纠纷亦不鲜见。多地消委会调解案例显示,商家若事前未清楚告知贷款审核风险,简单“一刀切”不退定金,难以获得支持。
其次是交付周期的预期错配。某车企新车型曾出现上市抢购系统异常,部分用户被强制锁单,原本宣传的首批交付时间大幅延后,漫长等待打乱消费者购车计划。交付延期固然存在供应链波动等客观因素,但预售阶段随意给出乐观交付预期、后期被动延后,缺少预案和补偿方案,容易激化矛盾。
再次是宣传功能与实车不符。如车企在预售阶段和发布会上均提及某项功能,部分车主正是冲着这一功能下单顶配车型,但提车后发现并无该功能,且后期无法加装。
无论是退款规则、交付时间还是硬件配置,本质上都是同一个问题:消费者预付锁单时,买到的是一份“预期”。若关键信息被刻意简化、后置,预售就容易变成消费者单方面承担风险的博弈。
预售模式有其存在必要,但须补齐规则漏洞,建立统一、清晰的预售信息披露机制,划清营销宣传与合同文本的边界,而非将试错成本全部压在消费者身上。
车企应做到营销宣传与订单契约一体化,杜绝依靠信息差转移经营风险。一方面,搭建内容预审机制,直播、发布会文案由法务、产品、交付部门逐级审核,区分量产标配与研发规划功能,远期配置必须标注风险提示,杜绝把规划功能当作标配引流;另一方面,优化订单页面,将退订规则、交付风险、定金与订金区别置于醒目弹窗,大定排产之前增设二次确认环节。
目前,通用法律条文难以覆盖订单产销新模式,相关协会、团体标准应发挥统一标尺作用。笔者建议,由行业协会联合消费者保护组织出台预售规范,制定强制信息披露清单,统一资金类型、交付周期、配置变更的公示模板,未落地硬件必须标注量产不确定性。
此外,可探索建立行业纠纷预警库,对反复出现定金陷阱、配置缩水的车企进行信用警示,搭建快速调解通道;规范订单数据发布,区分免费预约、小订、不可退大定,杜绝虚高订单制造营销热度。在此基础上,应推动形成行业共识,厂商取消宣传配置或无故延期的,消费者应享有无责退订权,以柔性约束弥补法律监管空白。
从监管端看,还须依托法律法规细化预售场景执法口径。在合同效力上明确未醒目告知的“排产后定金不退”等格式条款无效;发布会宣传形成普遍认知的,口头承诺应优先于小字合同。举证责任适度向车企倾斜,消费者提交宣传素材后,由车企证明已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常态化巡查线上预售宣传,对定金误导、虚假配置宣传依法处罚,改变以调解为主的现状。
事实上,监管导向已经明确,市场监管总局《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提出,线上售车需清晰标明全部交易条件,正是针对此类预售乱象的规范引导。
责任编辑:王子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