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镜小课堂丨工亡赔偿款分配后,属于近亲属的份额可转化为遗产予以继承么?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王莉莉 2026-11-03 16:46:30
2025年3月5日,李某甲在周村某海绵厂工作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2025年3月6日,该厂与李某甲之妻张某、两女李某丙、李某丁及李某甲父母李某全、宋某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一次性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180万元,款项转入张某账户,协议约定赔偿款需在李某甲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李某全、宋某分别于2025年7月7日、9月21日相继去世,生前二人共同生育二子李某甲、李某乙。
李某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返还赔偿款36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180万元工亡赔偿款应当如何分配以及李某全、宋某的遗产应当如何继承。
关于赔偿款的分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属不同性质。供养亲属抚恤金系向特定近亲属发放的专属款项,归该特定亲属个人所有,不属于死者遗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不属于遗产,应由近亲属参与分配。在分配时,不能简单适用均等分割原则,而应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生前的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赡养或抚养义务履行情况等因素。本案中,张某、李某丙、李某丁作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成员,多年来与李某甲共同生活,紧密程度较高;李某全、宋某单独居住,由李某乙、李某甲共同赡养,生活和经济上并非全然依赖李某甲,故酌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由张某、李某丙、李某丁分得958729.04元,李某全、宋某分得169 187.48元。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金,其中一半属于张某所有,另一半作为李某甲遗产予以分割,李某全、宋某继承4000元。综上,李某全、宋某享有的赔偿款具体明细与金额为:抚恤金1605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169187.48元、社会保险赔偿金4000元。
关于遗产继承。李某全、宋某应得的赔偿款份额在其去世后转化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李某乙、李某甲作为二人生育的二子,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二人均等继承。因李某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得份额由李某丙、李某丁代位继承。李某全、宋某的遗产333687.48元,由李某乙继承50%即166843.74元,李某丙、李某丁继承50%即166843.74元。因赔偿款由张某保管,判决张某支付李某乙补偿款166843.74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系职工因工死亡后,向近亲属发放的具有经济补偿与精神抚慰性质的款项,虽基于死者的死亡而产生,但并非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直接继承。但在工亡赔偿款的分配份额确定以后,若应分得工亡赔偿款的近亲属死亡,相应的工亡赔偿款应当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
对于工亡补偿款,在分配时应综合考量各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的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生活能力等因素,照顾各方利益,合理分配。各近亲属间应珍惜亲情,相互理解和包容。莫让金钱的分割割裂了血脉亲情,以互谅互让之姿共同维系家庭的温暖与安宁。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王莉莉 通讯员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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