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树扰两邻,商河法院审结树木扰邻纠纷案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11-03 11:41:11
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院内树木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一棵树龄约二三十年的槐树因长势繁茂,树干挤压院墙、树枝遮压屋顶,造成邻居院墙部分倒塌、房屋漏水。最终,法院依法判令树木实际使用人移除该槐树。
小李与小张为南北邻居,小张居北、小李居南。小田家院落位于小张家东侧,该院落西南角紧邻小张东侧院墙和小李北屋东北角,院内栽种一棵槐树,至今已有二三十年树龄。随着树木逐年生长,枝干愈发粗壮茂密,树枝遮压小李北屋屋顶,造成房屋长期漏水;树干持续挤压小张东侧院墙,导致院墙部分倒塌。小李、小张多次与小田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移除案涉槐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小田院内的槐树虽已生长二三十年,但已对小张的院墙、小李的房屋造成实际损害,妨害状态持续存在,超出了相邻关系应当容忍的合理限度。在多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李、小张主张移除槐树,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小田将案涉槐树移除。
相邻关系纠纷看似因一棵树、一堵墙、一片瓦而起,实则关乎群众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
首先,相邻权利行使有边界,容忍义务并非无上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邻里之间对轻微遮阴、落叶、滴水等影响,一般负有适度容忍义务。但本案槐树遮压屋顶致使房屋常年漏水、挤压院墙造成墙体倒塌,已经突破合理容忍范围,对他人物权、居住安全形成现实妨害,受妨害一方有权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其次,主张排除妨害,不以对方存在过错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只要树木客观上对相邻房屋、院墙形成妨害或存在持续危险,无论栽种时间长短、树木管理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受害方都可主张排除妨害。树木栽种多年不能成为拒绝排除妨害的当然理由,树木存续时间久,更不能成为持续侵害他人权益的理由。
再次,树木所有人、使用人负有日常管理管护义务。院落内树木的所有人、实际使用人,应当留意树木生长带来的遮阴、根系拱顶、枝干挤压、树木倾倒等风险,尽到合理管理责任。一旦发现树木威胁相邻房屋、院墙安全,应当及时修剪、移植或者清除,防止小隐患演变成重大财产损失。若因树木问题造成相邻方财产损毁,管理人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邻里之间树木遮阴、树根枝桠越界、屋面滴水排水等问题,看似细碎,却直接影响居住安全与日常生活。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权利遭受妨害或者存在妨害风险时,可依法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同时自身行使权利时,亦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能超出相邻关系的合理容忍边界。遇到同类纠纷,注意留存现场照片、聊天沟通记录、维修票据等证据,优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途径理性解决,共建安全、和睦的邻里环境。(通讯员 张云飞 李延文)
责任编辑:聂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