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主、市民注意!泰安便民摊点将要规范化,意见正在征集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11-04 17:11:36

11月2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泰安市城市便民摊点群设置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城镇道路摊点设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力,科学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引导摊点有序经营,便利市民日常生活,市城市管理局按照“便民、合理、有序”的原则,起草了《泰安市城市便民摊点群设置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市城市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cgj.taian.gov.cn/)获取《泰安市城市便民摊点群设置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市城市管理局:cgjsrhjglk@ta.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

泰安市长城路16号泰安市城市管理局,电话:0538-8538756,邮编:271000

寄送信函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安市城市便民摊点群设置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2日(以电子邮件发出或者邮戳时间为准)。

草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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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便民摊点群设置管理导则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城镇道路摊点设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力,科学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引导摊点有序经营,便利市民日常生活,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城市管理采取“五允许、四规范、三到位”措施助力经济发展的通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凡在泰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北至环山路、东至博阳路、南至一天门大街、西至京台高速)的道路、街巷、空地、公园内闲置地块等可利用区域申请设置便民摊点群,均适用本导则。

本导则所称便民摊点群,是指遵循便民、合理、有序原则,在永久性建筑场所外统一规划设置的摊贩集中经营区域。

(三)基本原则

按照“分级负责、市场运维、疏堵结合、控制总量、循序渐进、安全有序”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科学引导与严格管理相结合。以优化摊点布局、规范经营秩序、繁荣城市“烟火气”、提升市民生活品质为目标,持续提升便民摊点群管理效能,改善营商环境。

二、类型与设置标准

(一)设置类型

固定式便民摊点群:利用闲置场地设置的便民摊点群,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经营五金小商品、农副产品、文化用品、食品(小吃)等,经营时间6:00-22:00,可常年固定经营。

潮汐式便民摊点群:利用公共用地、或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早市、夜市。以经营蔬菜、水果、简易便餐等为主,早市经营时间6:00-7:30,夜市经营时间18:00-22:00。

(二)选址要求

1.便民摊点群的选址应综合考量居民需求、交通状况、消防安全等因素,优先选用合适的院落、闲置场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便民摊点群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层级,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2.优先在商业综合体、配套设施不足的住宅小区、人口密集、居住集中周边等区域进行布局。

3.设置于支路、背街小巷等具备安全条件的区域,预留消防、急救通道,保持盲道畅通。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城市道路禁止开设便民摊点群。

4.应与学校、医院、党政机关等场所保持法规要求的安全距离,远离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5.禁止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6.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选址设置。

(三)设置标准

1.固定式便民摊点群

统一设置公示牌,明确公示经营区域、时间、种类、摊位数量、运维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场地权属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划分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熟食、日用品等区域。

配备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满足用电需求,配齐照明设施。

按标准配备灭火器、消火栓等,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规范设置垃圾分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日产日清。

餐饮摊位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施,杜绝扰民污染。

根据自身规模设置公共卫生间,及时清理维护,保持干净整洁。

根据自身规模和场地情况,合理设置停车位。

2.潮汐式便民摊点群

统一设置公示牌,明确公示经营区域、时间、种类、摊位数量、管理单位、监管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划分蔬菜、水果、肉类、熟食、日用品等区域。不占用快慢车道,不影响交通出行。

早市8:00前、夜市22:30前必须完成全部撤场、清扫、复位,做到“人走场净、地清无杂物”。

规范设置垃圾分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场地干净整洁。

(四)通用管理要求

未经规划许可,不得借机搭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固定亭棚厦。

规范用电,严禁私拉乱接、违规大功率用电。

严格在审批划定范围内经营,严禁超范围占用绿地、车位、人行道等公共设施。

严禁售卖低俗、违禁、三无产品,严禁露天焚烧、占道加工,规范燃气、用电安全管理细则。

常态化落实环境卫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各项管控措施,严格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规。

三、设置程序

(一)申请与论证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摸排辖区占道经营现状及区域生活商业配套情况,提出初步选址意见,属地街道办事处做好配合。①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便民摊点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形成初步设置方案;②占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公共场地、闲散地块设置便民摊点群的,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村)居委会形成初步设置方案;③利用自有场地设置便民摊点群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指导产权单位形成初步设置方案。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设置区域范围、场地面积、计划摊位数量;

2.场地具体布置方案与效果图示;

3.允许的经营项目类型与经营时段;

4.摊贩准入、轮替及退出管理机制;

5.运营维护管理具体要求;

6.对相关费用进行初步说明;

7.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经实地调研、征求居民意见,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进行综合评估论证,形成正式设置方案。

方案应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论证:

(一)方案是否符合本导则全部刚性规定;

(二)申请单位现有摊点群的管理绩效(如投诉处理、问题整改、安全事故等情况);

(三)申请点位与周边现有商业设施、已设摊点群的布局合理性及服务半径重叠情况;

(四)全市摊点群总体规模控制目标及该区域阶段性的设置计划;

(五)其他可能影响市容环境、公共秩序、社会公平的情形,或基于城市管理整体工作部署的考量。

(二)审定与公示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并根据核实处理结果对正式方案进行优化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公布实施。

四、市场运维

按照便民摊点群不同场地来源,分类明确运维主体确定方式,严格落实民主决策、遴选审核、公示备案程序,具体如下: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便民摊点群的,由县(市、区)、功能区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公开邀标等程序确定第三方运维主体。

2.占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公共场地、闲散地块设置便民摊点群的,运维主体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确定,可利用自有物业进行运营或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第三方运维主体。

3.利用自有场地开办便民摊点群的,由场地产权单位或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负责日常运维。

运维主体应当将场地使用证明、运维管理方案、管理承诺书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运维主体发生变更、终止运营的,应当及时向属地街道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备,按要求完成工作交接。运维主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按规定取消其运维资格。

五、管理要求

(一)运维主体责任

1.在摊点群起止位置的醒目处设置标识牌,明确公示经营区域、时间、种类、摊位数量、管理单位、监管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严禁超出划定区域经营或造成市场外溢,合理划分摊位并与摊贩签订书面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经营规范、违约责任等内容。

3.合理规定经营时间,最大限度降低对周边居民生活与出行的影响。原则上,早市经营时间为6:00-7:30,夜市为18:00-22:00。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应按规定暂停经营。

4.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负责摊位管理、环境卫生维护、安全保卫、纠纷调解等日常运营工作。

5.便民摊点群应优先保障失业人员、残疾人、外来务工困难人员等群体的就业需求,设置不低于摊位总数10%的公益性摊位。

6.引导成立摊贩自治组织,制定公约,加强沟通协商,逐步实现摊点群的自治自律。

7.与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环境卫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管理责任,建立摊贩入场、抽签、定期轮换及退出机制,做好经营业户管理工作。

(二)经营业户责任

经营业户应服从运维单位日常管理,遵守便民摊点群相关规定,在指定摊位内规范经营,不得随意占道设摊。摊位内经营设施与商品应摆放整齐,无乱堆乱放现象。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设备招揽顾客。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或食品,不得进行现场活禽宰杀售卖。产生油烟的应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备。食品摊点经营者应依法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备案,提供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明及联系方式。

六、职责分工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便民摊点群设置方案审查、论证、上报等工作;负责便民摊点群协调指导与监督整改工作,依法查处影响市容秩序、超范围经营、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行为,督导各街道(乡镇)便民摊点群规范有序运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便民摊点群项目的方案论证和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核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做好便民摊点群的规划选址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工作。

商务、文旅、卫健等部门依据职责做好便民摊点群管理工作。

七、评估与退出机制

(一)动态评估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定期组织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规范经营、民生效益、安全管理、交通影响等进行评估,作为退出依据。

(二)退出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或撤销便民摊点群,管理单位、运维单位须恢复原貌,无补偿或赔偿金。

1.评估不合格且整改不达标。(总分100分,群众满意度30分、市容秩序25分、安全管理25分、投诉舆情10分、日常管控10分,总分低于60分启动退出程序)

2.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或者经营过程中对周边居民工作、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经督促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情形。

(三)退出程序

告知与公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书面告知,听取申辩后公示7天,取消开办资格。

平稳过渡:15个工作日内清理摊位,恢复原状;弱势群体优先安置至其他合规点位。

档案管理:记录违规信息,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类点位。

八、附则

(一)本导则实施前已建成运营的便民摊点群,自本导则实施之日起,逐步完善相关设置手续,规范管理。

(二)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泰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根据本导则参照执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泰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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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