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车六天发现车门二次喷漆,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为何未获支持?
大众新闻 2026-11-05 09:51:46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消费者刘某某在某新能源汽车公司(下称“销售公司”)购买某品牌四驱激光雷达版新车一辆,通过分期付款方式实际支付购车款20.28万元。提车当日,刘某某在《交车确认表》《权益告知书》上签字确认“油漆表面无刮痕、外观无掉漆磕碰”,随后为车辆投保并进行了装饰。提车仅六天、行驶里程约200公里时,刘某某发现副驾驶车门车漆存在肉眼可见的白色斑点,随即联系销售公司。2025年6月,销售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载明“该车车漆属于原车漆面工艺问题,本车销售前就存在此问题”,并承诺对车门进行索赔喷漆、赠送原厂踏板一套。协商未果后,刘某某自行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车门进行鉴定,结论为该车右前门存在二次喷漆,不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刘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23.1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69.3万元,另主张保险费、装饰费、鉴定费等损失。
诉讼中,刘某某还提交了销售公司自认“本车销售前就存在问题”的《证明》、与销售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厂家关于“此类问题车辆直接打报废也不会出厂“的电话录音、以及销售公司与疑似关联企业的股权信息等证据,主张销售公司构成消费欺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消费欺诈的认定以经营者主观明知瑕疵而故意隐瞒为核心要件。销售公司出具的《证明》虽构成对车辆售前即存在漆面瑕疵的自认,但该证明出具于交付之后,属于售后处理过程中的表述,不能反推销售时即明知而故意隐瞒;刘某某单方委托的鉴定因鉴定程序存在瑕疵未被采信;照片、录音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销售公司存在欺诈故意。
一审法院同时认定,车门局部漆面瑕疵不涉及车辆安全性能和基本使用功能,刘某某持续使用车辆近一年、行驶里程达14258公里,该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不应解除。但销售公司交付售前即存在瑕疵的车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酌定赔偿刘某某损失2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均无错误: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六个月举证责任倒置”仅解决瑕疵是否售前存在的客观事实认定问题,不能免除消费者对经营者主观明知的举证义务;其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销售公司销售时明知瑕疵而故意隐瞒;其三,漆面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其四,上诉人二审新主张的激光雷达故障系一审判决作出后新发生的争议,可另行主张权利。二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同时提示:销售公司承诺的赠送原厂踏板、车漆质保延期等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法官说法
一、“售前存在瑕疵”不等于“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退一赔三”,以经营者构成欺诈为前提。消费欺诈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消费者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交易决定。其中主观明知并故意隐瞒是核心。
本案中,销售公司盖章自认“本车销售前就存在此问题”,可以认定瑕疵系售前产生,销售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售前存在瑕疵”与“售前明知瑕疵并故意隐瞒”是两个不同层面的事实——前者关乎车辆质量,后者关乎主观心态。售后出具的证明、维修方案中的表述,均不足以证明销售当时即存在欺诈故意,“退一赔三”因此未获支持。
二、六个月举证责任倒置的边界在哪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不少消费者误以为该条款可以让经营者对“欺诈”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本案裁判明确:该条款解决的是瑕疵是否售前产生这一客观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即经营者须证明瑕疵非售前存在;而消费欺诈中关于经营者主观明知的举证义务,仍由消费者承担。二者法律事实不同、举证规则独立,不能混为一谈。
三、单方委托鉴定有讲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但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须接受对方质证,若对方有足够证据或理由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可准许。实践中,单方鉴定常因检材未经双方共同确认、鉴定过程未经对方监督而被质疑证明力。
本案也给消费者提了个醒:委托鉴定前,务必以可留痕的方式(书面、短信、微信等)通知经营者鉴定的时间、地点和事项,并尽量促成双方共同确认检材;即使如此,也未必能完全补正程序欠缺,条件允许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更为稳妥。
四、轻微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维权应理性适度
车门局部漆面色差不涉及动力、安全性能和基本驾乘功能,属于外观局部瑕疵,不足以影响购车合同目的的实现,故不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不能据此解除合同退车。同时,保险费、装饰费等属于购车后的正常消费支出,与漆面瑕疵无直接因果关系,难以获得赔偿。
对消费者而言,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主张权利;对经营者而言,“坦诚告知、积极补救,远比事后推诿更能行稳致远”。正如二审判决书中的寄语:经营者多一份诚信与担当,消费者多一份理性与体谅,此类纠纷自可消弭于未萌。(大众新闻通讯员 王群 贾振超)
责任编辑:杨以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