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食品领域行政处罚案件曝光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11-05 09:07:01原创
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岱岳区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对该行动涉及肉制品、网络餐饮、保健类食品部分案件进行曝光,旨在强化监管震慑,督促相关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
一、泰安市岱岳区某餐饮服务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7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某餐饮服务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冰柜中有两袋超过保质期限的火山石肉肠,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泰安市岱岳区某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6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某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烹饪间调料存放超过保质期辣椒酱1盒、浓缩鸡汁4瓶,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泰安市岱岳区某鱼馆未按食品安全要求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案
2026年4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某鱼馆未按食品安全要求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食品安全要求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2026年3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构成未按食品安全要求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泰安市岱岳区某肉夹馍店未按食品安全要求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案
2026年4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某肉夹馍店未按食品安全要求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食品生产要求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2026年3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构成未按食品安全要求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泰安市岱岳区某烧烤火锅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5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某烧烤火锅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内发现1瓶已使用的番茄沙司、1袋已拆开使用的十三香调味料、1袋已拆开使用的马铃薯淀粉、1罐鸡鲜粉,以上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泰安岱岳区某佳肴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10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岱岳区某佳肴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8月,当事人自制的熟肉制品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泰安市岱岳区某佳肴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10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安市岱岳区某佳肴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8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调料桌上有1袋已拆封使用的复配肉制品护色剂,该添加剂禁止用于熟肉制品加工,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 某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9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上经营有多款食品,其宣传页面上登记有:提神有方、赠礼有心、汲取自然、焕发活力、告别数羊、一夜好眠等用语,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属普通食品,其宣传用语涉及保健功能,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九、泰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酵素饮品案
2026年9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酵素饮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无花果酵素饮品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某酒水综合批发超市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10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某酒水综合批发超市存在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8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所销售保健食品与其他普通食品混放于同一货架,且现场未提供所销售的保健食品进货单据、供货商经营资质,构成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通讯员 郭雅琦 王奋)
责任编辑:芦学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