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承诺用原厂件,维修时却“偷梁换柱”——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大众新闻 2026-11-05 09:51:43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张先生(化名)名下的小轿车与案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将车辆送至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化名“某4S店”)维修。该4S店系某品牌汽车官方授权售后服务站点。
维修前,张先生多次明确要求必须使用原厂配件,并拒绝了4S店工作人员提出的“使用副厂件、收取返点”的方案。此后,4S店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张先生家属发送了材料清单,配件类型明确标注为“原厂件”。2025年9月车辆维修完毕,保险公司代为支付维修费24150元。
张先生提车后却发现,部分维修配件并非原厂配件。与4S店协商未果后,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维修费用并按三倍赔偿损失。
诉讼中,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更换配件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49项更换配件中,19项确系原厂配件,但23项已更换却无法确认为原厂配件,另有3项无法确认更换、1项未更换、1项重复计费。此外,4S店工作人员在通话录音中也自认所用配件并非全部为原厂配件。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与4S店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且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S店明知消费者要求使用原厂配件,仍作出原厂件承诺,实际维修中却大量使用无法确认为原厂件的配件,对合同重要事项作虚假陈述,主观上具有明显欺诈故意,已构成欺诈。
法院最终判决:4S店返还张先生车辆维修费14580元;支付三倍赔偿款43740元;承担鉴定费8000元和拆车劳务费800元。
4S店不服上诉,主张自己系受保险公司委托维修、按定损价格维修,不存在欺诈故意,并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仅基于保险合同代为支付维修款,无权决定消费者的维修方案,与本案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保险公司的定损及付款行为不能免除4S店向合同相对方按约选用材料的义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读
1. 没签书面合同,修理合同关系照样成立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送车维修、出具结算单等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经营者的合同义务并不因“没有白纸黑字”而免除。
2. 维修服务同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消费者将自有车辆交由维修企业经营维修,属于接受服务的消费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3. 什么构成“欺诈”?
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本案中,4S店书面承诺原厂件、实际却“以次充好”,且工作人员自认未全部使用原厂件——虚假陈述加主观故意,欺诈认定证据确凿。
4. 4S店不能拿“保险公司定损”当挡箭牌
二审法院明确:消费者选择在何处维修、采用何种方案,决定权在消费者本人。保险公司基于保险条款对维修方案进行合理审核、代付维修款,不能免除维修方对消费者负有的按约选材义务。即便4S店认为保险公司在定损理赔中损害其权益,也应另行主张,不影响其对消费者的责任承担。
法官寄语
承诺一旦做出,便不再只是商业表述,而是写进合同、记进信任里的契约。消费者选择一家4S店,看中的不仅是维修技术,更是那份对品质与承诺的坚守。愿每一份信任都不被辜负,每一次维权都不再孤单,每一个承诺都能被认真以待。
温馨提示
消费者送修车辆时,应明确书面约定使用配件的类型(原厂件/同质配件/修复配件),并保留材料清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消费者有权知情并自主选择;
遇到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可依法主张“退一赔三”,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大众新闻通讯员 王群 贾振超)
责任编辑:杨以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