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办案故事④】一份无法生效的打印遗嘱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11-05 14:31:12原创
大众网记者 孙毅 通讯员 刘兴滨 孙佳 烟台报道
在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有一个看似遥远却关乎千家万户的话题——遗嘱。人生无常,世事难料,一份合法的遗嘱,不仅是对个人财产的清晰安排,更是对家人未来的一份责任与守护。今天要讲述的,就是一个关于遗嘱的检察办案故事。
一份打印遗嘱引发三子女决裂
邹家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女儿邹某燕、二女儿邹某梅和儿子邹某峰。2019年10月18日,邹父在妻子去世的第三天,突然说要立遗嘱。
儿子邹某峰找的两位律师带着笔记本电脑匆匆赶来,他们按照老人的口述,在电脑上敲下遗嘱内容:两栋自建房和存款全部留给儿子。
遗嘱录入完成后,两位律师拿着存有遗嘱的U盘去街角的文印店打印遗嘱,然后将打印好的遗嘱拿给老人签字,在儿子和两位律师的注视下,老人颤颤巍巍地在遗嘱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见证完成后,邹某峰支付了费用。
三天后,老人去世。邹某峰拿出遗嘱,要求按遗嘱进行遗产分割,但邹某燕姐妹并不认同该遗嘱的效力,一纸遗嘱却让原本和睦的三人彻底决裂。
邹某梅以弟弟邹某峰、姐姐邹某燕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由自己继承父母遗产的三分之一份额。
庭审中,邹某峰提交了父亲去世前签字的打印遗嘱,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判决按遗嘱内容进行继承。邹某梅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四个细节,让遗嘱的效力存疑
办案人员仔细审查了相关材料,发现了四个重要细节。
第一,遗嘱中的见证日期是打印的,而不是由见证律师手写的;第二,两位见证律师是邹某峰委托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两位律师作为乙方,要依法维护甲方(邹某峰)的合法权益;第三,案卷中的发票显示,律师的代理费也是由邹某峰支付;第四,在庭审中,两位律师自述没有当场打印遗嘱,而是将遗嘱形成的电子版本在一家打印店打印后再拿回来给老人签字。
本案中的遗嘱是打印的,所以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来确认遗嘱的效力。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本条规定在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如果遗嘱打印出来后不止一页,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都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首先,见证人在电脑上录入遗嘱后,单独找打印店打印,打印时遗嘱人与见证人并没有同时在场;其次,两位见证人并没有在遗嘱尾部分别注明年、月、日,而是仅有打印的日期;最后,两位律师是接受了继承人邹某峰委托作为遗嘱见证人,相关费用也是由邹某峰支付,这意味着见证律师本质上是帮邹某峰争取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两位律师根本不能作为中立的见证人。
因此,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于是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再审判决认定遗嘱无效。
打印遗嘱为何规定如此严格?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的遗嘱形式,但因打印文本易被复制,可能削弱遗嘱人亲自书写的身份识别性,所以民法典对打印遗嘱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有效构成要件。
民法典关于遗嘱的规定,既尊重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通过严谨的规则守护着家庭的和谐,让遗嘱成为传递爱而非化解纠纷的纽带。
一份遗嘱,承载的是一个家庭最后的温情与信任。检察机关的监督,不是要否定逝者的意愿,而是要让每一份意愿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让继承回归亲情,让遗嘱传递爱而非纠纷。
责任编辑:李俊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