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办案故事③】土地纠纷中的法典之光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11-05 14:31:09原创
大众网记者 孙毅 通讯员 刘兴滨 孙佳 烟台报道
一块有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一个涉及同村居民的土地纠纷如何化解?一起看似普通的民事案件,却深刻诠释了检察机关如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指引,守护群众权益、捍卫司法公正。
一块承包地,埋下了十四年矛盾的种子
故事始于2000年。当时,烟台市牟平区陈某甲夫妇因迁居芝罘区,将自家的一块承包地交由同村的陈某乙负责耕种。这本是邻里间的相互托付,却在14年后埋下了矛盾的种子。2014年,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向陈某乙发放了该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8年老岚水库工程启动建设,因涉及土地征收补偿,2018年10月25日,陈某甲将陈某乙父子告上牟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3.0亩土地。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集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已发生转让。陈某甲坚称双方仅是代耕代种关系,并提供了2018年5月的谈话录音作为证据;而陈某乙则凭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主张经营权早已转让。一审法院认为,仅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法证实其在办证前征得了陈某甲的同意,遂判决陈某乙返还土地。陈某乙不服,申请再审并提交了新证据,但再审申请依然被驳回。至此,这场纠纷陷入僵局。

破解僵局,组织多部门联合开展“寻证之旅”
如何破解僵局?陈某乙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向牟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迅速意识到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它不仅关乎两个家庭的切身利益,更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重要的民事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
为保障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民法典在第二编“物权”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专章规定,其核心要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高度一致。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方式上,民法典突破了一般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传统模式,创新性地采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这一立法选择,既充分考虑了农村“熟人社会”的特性——土地发包和承包往往需经村民会议集体决策、公开透明;也贴合了现实情况——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造册和证书发放常滞后于合同签订,若在此期间否定承包人权益,将严重损害其合法利益,也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的规定。
为了准确适用民法典规定,还原案件真相,办案人开启了一场跨越多个部门的“寻证之旅”。他们先后走访了区人民法院、镇街、村委会、区农业农村局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由于年代久远,部分档案资料受损,取证工作困难重重。但检察官们没有放弃,经过多方协调、逐一核实,终于找到了关键证据——2014年9月8日陈某乙与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上陈某乙的签名清晰可辨。根据民法典规定,这份合同的生效,意味着陈某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合法设立。

公开听证,让正义在阳光下运行
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同一镇上曾发生过类似案件,且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均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确认了承包人的经营权。
然而,本案的一审判决、再审判决却与该镇同类案件一审生效判决存在明显差异,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浮出水面。这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可能影响区域内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判导向。
为了让案件办理更加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等代表齐聚一堂。听证会上,检察官详细展示了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引导双方充分辩论,让案件事实在对抗性互动中愈发清晰。经过深入讨论,各方一致认为本案符合抗诉条件。
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新证据和法律适用错误(类案不同判等情形)为由,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牟平区人民法院再审。牟平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和裁定,驳回了陈某甲的诉讼请求,陈某乙依法领取了拆迁补偿款,这场持续多年的土地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践行民法典精神的生动实践,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如何准确把握民法典的立法背景和目的,通过深入调查核实、坚持类案同判、公开听证等方式,将法律条文转化为守护群众权益的坚实力量。
民法典不是冰冷的法律条文,而是温暖民心的“权利宣言书”;检察监督也不仅是法律程序的履行者,更是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在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征程中,检察机关将继续以民法典为指引,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小案”,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责任编辑:李俊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