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兼职、找实习先交“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会员费”?@高校学生,这部条例教你看懂陷阱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11-05 15:48:02原创

  大众网记者 王越 淄博报道

同学们,找兼职、找实习时,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宣传—“岗位充足、就近分配、当天结算,先交几百元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会员费等费用,马上安排面试。”

今天不绕弯子,我们就用一部和求职直接相关的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把这类收费模式拆开来看:它可能踩了哪条线,学生遇到时该怎么办。

先记住一个判断:做“职业介绍”,就要守这部条例

如果一家机构对外提供兼职岗位信息、代招对接、面试安排等服务,在法律上就属于人力资源服务中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只要从事这类活动,就受《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约束。条例第三条说得很清楚: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开、平等的原则。

  三条红线,对着这类收费模式看

红线一:向求职者收“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会员费”等费用,要警惕禁止收费线。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求职者收取押金”。

《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培训费等费用,不得以提供担保等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

叫“会员费”还是“押金”,不影响问题的实质:求职者为了获得职业介绍机会而被迫先交钱,就可能落入条例禁止向求职者转嫁成本的情形。国家层面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

红线二:承诺“岗位充足、当天结算”却货不对板,要警惕虚假信息和欺诈线。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禁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第十项禁止“以胁迫、欺诈等方式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宣传时说得天花乱坠,缴费后岗位虚假、过期,甚至“找到什么就硬塞给你”,学生不去反被指“违约”—这类做法如果查实,就可能落入条例禁止的“虚假信息”与“欺诈方式”的红线。

红线三:做职业介绍,先得有许可证。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二十五条还要求,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

所以,学生到现场的第一件事,不是听介绍,而是看墙上:有没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没有明示?没有证,就没有从事职业介绍的资格,更谈不上“收费安排”。

如果查实,后果不只是退款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规定: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欺诈等方式提供服务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单笔收几百元,行政处罚的起点远高于这个数。如果是以用人单位名义直接发虚假招聘信息,第四十七条另有规定: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给同学们的“三句话”操作指南

第一句:先看证,再谈钱。到任何收费型求职服务机构,先看有没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没有明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没有证,就没有合法收费资格。

第二句:任何“先交钱才给岗位”的兼职介绍,直接拒绝。不管叫会员费、服务费、建档费还是押金,核心逻辑只要是“交钱换机会”,就是风险信号。

第三句:留好证据。妥善保存缴费记录、聊天记录、宣传截图等相关材料,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正规渠道依法维权。

转发给身边找兼职、找实习的同学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给求职学生的,不是一句“提高警惕”,而是一套能直接用的判断工具:

看许可证、拒缴费、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报酬相关协议。

学会用这三条去审视任何一个收费型招聘服务,比记住“不要上当”四个字更有用。

请转发给身边正在找兼职、找实习的同学。多一个人看到,少一个人踩坑。

责任编辑:王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