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确了!农村有大棚、养殖场的注意:设施农用地新政出台,用不用备案,赶紧看看你家属于哪类→

中国农网    2026-11-06 14:43:06

最近,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这份被基层期盼已久的设施农用地新政策正式出台。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大棚、养殖场、现代农机装备落地,经常遇到政策边界模糊的难题:同样一个大棚,有的地方允许建设,有的地方判定违规;上一套水肥一体化设备,要不要办用地手续,各地理解各不相同。

为了把政策讲通俗,行业专家把这份专业性很强的文件用农民看得懂的话讲清楚

首先要明确的是,并不是只要做设施农业,就一律要走设施农用地备案流程,新政最大的变化,就是不再搞“一刀切”。设施农业建设当中,破坏耕作层、需要备案的那一部分土地,才叫设施农用地。

按照是否破坏耕作层划了三条路,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一种,没有破坏耕作层,不用办用地备案,按原来土地性质管理。就拿普通蔬菜大棚举例,大棚边上放工具的小耳房(符合“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的),棚内走道铺透水砖、预制板且宽度小于2米的,还有水肥一体化设备、苗情墒情监测小气象站,都不算破坏耕作层,直接可以用,不用跑备案审批。

放在以前,棚里铺几块走道板、加装水肥一体机,都有地方判定属于破坏耕地,要补办手续,一定程度上阻碍中小农户更新装备。新政相当于给小农户、种植大户吃下定心丸:只要土层没有硬化破坏,为提升生产效率加装的现代化设备,不用再跑手续,鼓励大家搞机械化、数字化升级。

农户房前屋后零星搭鸡窝搞小规模散养,也不需要备案,给小农户提供便利。

第二种,破坏耕作层,且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就要按设施农用地管理,须做县级备案。像全硬化的现代化玻璃温室、规模化养猪场,地面硬化不可避免,耕作层已经被破坏,这类项目就要履行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这一条大体延续以往政策,但把规则写得更明白。要注意,如果是养殖配套的检验检测室,不属于农业直接生产环节,就要按建设用地管理,不能套用设施农用地政策。

第三种,不在正面清单之内,就按建设用地管理,要走正规建设用地审批流程,不能打擦边球,拿设施农用地名义搞非农建设。

这次文件还有一个明显变化:把林地、草原的使用规则写进文件。过去,规模化畜禽养殖能不能占用林地草原,政策表述模糊,有的地方直接一刀切禁止,有的地方允许落地,经营主体拿不准,项目不敢上马。

新政策明确,规模化、工厂化畜禽养殖设施,在符合条件前提下允许占用林地和草原,水产养殖附属设施(不包括生产设施)允许占用林地,其他类型设施农业原则上不能占用,边界清清楚楚。

在用地规模管控上,允许配套一定比例设施农用地,用来硬化、建设附属用房、农机库房等,但配套比例不能无限放大。执行中如何把握?

国家给出参考标准,同时把调整权限交给各省,根据土地资源禀赋因地制宜。

东部耕地紧张地区,配套比例从严;而戈壁、荒漠、盐碱地这类未利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比例可以适度放宽。文件还提出,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设施农用地区域总量控制制度,意思是,统筹平衡粮食安全和设施农业发展需求,防止设施农业无序扩张挤压粮食生产空间。

备案监管层面,新政体现务实导向:支持已有设施更新改造与空闲设施农用地再利用,已经建好的设施,只要不扩大占地范围,只是更新改造、更换经营主体,不需要重新备案。针对农业设施闲置情况,专门设置退出机制,用地到期不再续期、备案后两年没有动工建设、空闲超过两年或因自然灾害损毁无法恢复的等情况,要按规定退出,避免土地闲置浪费。

值得关注的还有不动产登记这一新亮点。设施农业投资大,现代化设施一亩地投入动辄几十万,但过去农业设施确权难、抵押难,制约扩大再生产。这次政策明确做好设施农用地不动产登记服务,经营主体有抵押融资需求的,可以开展登记,为经营主体打通融资的堵点,解决设施农业“重资产拿不到贷款”的现实难题。

这份文件之所以被广泛期盼,核心在于“可操作”。政策附件专门设置设施农业使用土地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执行起来更便利,指导性很强。

当然,放宽不等于放任。文件明确该放的坚决放,该严的绝不松口。普通农户正常生产少跑腿,但对于打着设施农业旗号搞非农建设、变相搞“大棚房”的行为,监管闸门没有松动,坚决杜绝借政策打擦边球。既要保障农户和经营主体合理的生产需求,也要守住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的底线。

设施农业一头连着农民增收,一头连着粮食与重要农产品供给。这套新政传递清晰导向:守牢耕地红线的前提下,让现代设施农业敢落地、能落地,真正释放农业现代化的活力。经营主体可以对照正面清单,分清自己项目属于哪一类,该备案的及时备案,不用备案的安心生产,不再因为政策模糊不敢投入。

责任编辑: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