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给药品现代物流定下"硬杠杠"

监管在线 |  2026-11-07 12:48:22 原创

大众新闻客户端 刘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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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国家药监局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有关事宜的通知》,细化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建设标准,推动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强调了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当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机构人员、设施设备、信息和运输管理系统等要求;开办后发生仓库变更的,变更后的仓储设施设备应当不低于《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实施意见》要求的仓储条件。

《通知》明确了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仓储物流的量化要求:企业整件储存区建有高架仓库的,有效利用高度不低于8米或容积不少于10000立方米;采用重型组合式货架的,货架不少于4层、托盘货位不少于1500个、叉车不少于2台。租用车辆的,应当审核留存租赁企业资质并纳入本企业运输系统管理。

开展受托储存、运输药品业务的企业,整件储存区容积原则上不得少于25000立方米,零货储存区域应配备货位数不少于3500个的零货拣选系统,承接委托的范围和规模须与自身储运能力相匹配。

《通知》设置了过渡期: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尚未完全达到受托储存、运输要求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202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在储运能力范围内开展受托业务;2029年1月1日起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停止受托储存、运输药品业务(含已经开展的此项业务)。现有企业可通过设施设备升级、资源整合等方式改造提升,自评达标并经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检查结果将在省药监局门户网站公告。

(大众新闻记者 刘英)

责任编辑: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