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滨州公布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食安哨 | 2026-11-06 18:36:54
11月6日,滨州市场监管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汉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9月30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滨州汉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25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监测和食品抽检后发现线索并立案核查。经查,当事人在抖音网店“滨州汉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专卖店”销售非保健食品“益生菌冻干粉”时,其商品宣传页面有“中研胃肠生命研究院”的宣传字样,以及“全家肠道齐呵护 居家必备守护菌 呵护肠道 老少皆宜 儿童 少拉肚子胃口好 成人 便秘腹泻拜拜 快乐聚餐无忧 老人 肠胃添动力 便便更轻松”等内容的宣传图片。上述宣传内容中涉及“有助于调节肠道菌群”“有助于消化”“有助于润肠通便”等保健功能。同时,上述产品经抽检,钙、铁、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2015)要求,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能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滨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优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5月19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对滨州优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0日,根据监测线索,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平台店铺内售卖商品“特益析能量营养剂”,在商品页面标注:“广州红十字医院专利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向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对“广州红十字医院专利产品”进行核查。2026年4月9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回函,确认“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是该院法定名称,未对外使用“广州红十字医院”这一名称;“肾友专用能量果冻”“特益析能量营养剂”两款产品均非该院研发生产,亦未被该院申请为专利产品。当事人在某平台店铺对其“特益析能量营养剂”商品作出“广州红十字医院专利产品”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广告内容,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当事人对其商品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广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邹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市小满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6年9月10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州市小满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发布保健食品和普通商品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16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滨州市广告监测平台监测报告。经调查,滨州市小满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在美团店铺“全瑞康医疗器械(滨州滨城区店)”售卖的保健食品“佳洪牌褪黑素胶囊”宣传“睡前一粒轻松入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在美团店铺“全瑞康医疗器械(滨州滨城区店)”售卖的保健食品“佳洪牌褪黑素胶囊”宣传页面未经过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在美团店铺“全瑞康医疗器械(滨州滨城区店)”售卖的普通产品“艾草膝盖贴”宣传“膝盖疼痛一贴轻松”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阳信县洋湖乡庙李春华副食超市虚假宣传案
2026年7月21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阳信县洋湖乡庙李春华副食超市对商品(鸭梨醋饮)的功能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 年5 月19 日,执法人员对网络平台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经营的店铺“九月芦花”上架有一款“鸭梨醋饮”商品,商品页面标题为“鼎制鸭梨醋饮山东阳信特产苹果醋饮料绿色养胃健康养生保健8瓶”。经调查,当事人自2026年4月份起,在淘宝平台使用“绿色养胃健康养生保健”作为商品标题内容销售“鸭梨醋饮”,当事人在销售时宣传该商品具有绿色养胃健康养生保健的功效,但不能提供该商品“绿色养胃健康养生保健”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对商品(鸭梨醋饮)的功能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阳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编辑 周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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