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法律红线!山东警方提醒:这些“身边事”已涉嫌犯罪→
山东公安 2026-11-07 09:10:05
当前,全省公安机关正深入开展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风险隐患,现梳理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件和相关法律规定,提示如下:
以案为鉴
这些“身边事”已涉嫌犯罪
案例一:烟台莱州市一商店经营者尹某某虽持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却私自将3477箱烟花爆竹转移至未经管理部门审批的租赁仓库内,经专业机构鉴定,存在多项事故隐患,安全风险极大。2026年10月22日,尹某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二:淄博市周村区黄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烟花爆竹290箱,经专业机构鉴定,存在多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2026年8月13日,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例三:淄博市博山区胡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5年4月至2026年1月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短视频招揽客户,非法购销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达5.6万余元。2026年9月18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四:济南市济阳区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济阳区新市镇付家村附近一偏僻院落内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经蹲守布控,将前来运输的付某某等5人当场查获,现场清点各类烟花爆竹1800余箱。2026年10月28日,对付某某非法经营案依法立案侦查。
行为有“价”
坚决抵制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 法律后果 |
在禁放时间、地点燃放,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 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质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 构成危险作业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 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将房屋、厂房、仓库出租出借给他人用于非法生产、储存 | 出租人发现后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
举报有奖
平安防线需要您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山东省群众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电话:110。
烟花虽美,安全莫忘。让我们携手筑牢安全防线,共同守护平安家园!
责任编辑:王建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