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说法厅(51)“骨灰房”是否合法?新《殡葬管理条例》核心变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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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曹博宇 赵晓丹 济南报道

2026年3月30日,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是该条例自1997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被誉为一次以法治推动殡葬领域系统性重塑的深刻变革。新条例有哪些重要变化?它如何回应“天价殡葬费”“骨灰房”等社会热点?又为普通百姓带来了哪些实实在在的实惠?由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山东省律师协会共同推出的普法节目《大众说法厅》一起解读条例的新变化。

  《殡葬管理条例》新变化

谢新杰律师认为,上一版《殡葬管理条例》是1997年颁布施行的,距今已经有近30年的历史了,社会经济在这30年的时间里飞速发展,社会环境产生了大量的新变化,人们的社会观念也日新月异,旧《殡葬管理条例》已经不适应社会的最新变化,不能涵盖殡葬管理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对《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了首次全面修订。

此次修订系统完善了殡葬服务价格监测、生态安葬补贴、网络祭扫规范等制度,条例从原来的6章24条大幅扩充至8章73条,明确将“逝、殡、葬、祭”全链条纳入监管范围,并‌为解决殡葬领域收费不透明、监管不足等突出问题提供法治保障‌。条例明确殡葬管理坚持‌公益惠民、文明节俭、绿色生态‌的基本原则,致力于完善殡葬服务,深化殡葬移风易俗。‌‌‌

新《殡葬管理条例》细化殡仪服务与丧事活动规范‌,明确‌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等服务由殡仪馆专门负责‌,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要求引导群众在殡仪馆及其服务网点办理丧事活动,并鼓励文明、低碳、安全祭扫。‌

其中新《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太平间不得外包,不得开展殡仪服务,仅可以为遗体暂时停放提供便利服务‌。第六十四条规定将太平间外包或者在太平间开展殡仪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骨灰房”是否合法?又该如何维权

新《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六十六条规定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丧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因此遇到类似情形,居民可以向民政部门举报反映情况。

墓地使用周期到期后是否会被强制收回?

根据新《殡葬管理条例》,‌墓位的使用周期被限制为20年‌。但民政部门及多地政府明确解释,这‌并非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或称管理费)的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续费,使用权便可延续。超过20年后,‌按照购买墓穴时签订的合同约定,继续交纳管理费用,墓位仍由逝者家庭使用‌。

如果逾期未缴纳费用,墓地管理者是否有权将骨灰迁出呢?强制迁出又是否违法呢?

面对该问题,谢新杰律师认为,墓地管理者无权自行将逾期未缴费用的墓穴内的骨灰强制迁出。擅自强制迁出骨灰的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并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及行政处罚风险。《殡葬管理条例》其执法主体均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行政机关而不是墓地管理者,《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骨灰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承载着逝者近亲属的重大精神利益。擅自处置骨灰,可能侵害逝者的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并侵害近亲属对骨灰这一特定物的合法权益,构成过错侵权。

从明确公益属性到推行服务清单管理,从禁止太平间外包到规范骨灰安置、文明祭祀,新《殡葬管理条例》让殡葬服务更加规范、透明。如您遇到殡葬服务不规范的情况,可拨打12315或向当地民政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