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鹅腿阿姨”承认卖鸭腿 消费者感觉被“背刺” 律师:可能构成消费欺诈与虚假宣传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2:31原创

近日,“鹅腿阿姨”在团购群自曝“原材料是鸭腿”,引发轩然大波。消费者直言有一种被“背刺”的感觉。对此,律师在接受海报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长期以鸭腿冒充鹅腿销售,可能构成消费欺诈和虚假宣传。目前,北京海淀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6月9日,曾在北大、清华、人大等高校附近摆摊走红的“鹅腿阿姨”陈秀凤在一个团购群内发布群公告,称因被“某位上班精英”举报,“正在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公告中坦言“原材料是鸭腿,以后都会给大家写清楚,介意请勿下单”,同时坚称“‘鹅腿阿姨’叫了十几年了,不存在欺诈等行为”。这份公告迅速在网络流传,“‘鹅腿阿姨’卖的是鸭腿”等话题词快速登上热搜。
鹅腿“变”鸭腿 消费者直言感觉被“背刺”
6月10日,记者采访到北京海淀区某高校的在校生面面(化名),她曾通过线上快团团、群接龙团购的方式,数次下单“鹅腿阿姨”的烤鹅腿,也多次在摊位现场购买。
面面5月下旬最后一次购买的“鹅腿”。
面面告诉记者,“鹅腿阿姨”在网络上爆火时她正在读高中,“那段时间,大家都知道她,还把她当成作文素材。”面面考上大学后加入了“鹅腿阿姨”的微信群,当时群的编号已经排到了25号。
线上下单平台显示产品名称为“辣鹅腿”。
“鹅腿送到学校基本已经八点以后了,有时候拿了回宿舍吃,有时候直接在路上啃。”面面坦言,晚上光线很暗,鹅腿的调料味道也比较重,她平时也很少吃鹅肉,所以从来没发现过肉质有问题。
在面面的印象里,以前送鹅腿的人比较热情,而她最近一次购买是在5月下旬,再去取货时感觉送货的人好像更换了,态度也不是很热情。
“有种被背刺的感觉。”
面面说,之前阿姨给学生们说的一些话、发的信息内容,让大家觉得她是很友善的人,“我们也很信任她。但是现在看起来,感觉有一种被背刺了的感觉。”目前,面面通过微信群看到,“鹅腿阿姨”的微信账号已经显示为限制登录。
记者在社交平台注意到,有多名消费者反映曾从“鹅腿阿姨”处买到“发绿腿”。商家给出的解释是“大葱叶榨汁”“蔬菜汁腌制”。但不少消费者对这一说法并不买账。面面表示,现在有消费者自发组织了维权群,正在考虑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商家回应:鹅腿货源断供后,改用鸭腿
面对突如其来的信任危机,陈秀凤在6月10日接受媒体采访时披露了事件全貌。她回忆道:最近许多老顾客邀请她去北京国贸卖“鹅腿”,她便新建了一个国贸群,“里面可能还有一些新顾客,有人问我是什么腿,我就实话说是鸭腿,结果就被举报了”。
对于“鹅腿变鸭腿”的关键转折,陈秀凤给出的时间线是:她在2011年前后开始在北大附近做烧烤,刚开始的时候用的确实是鹅腿,大约一两个月后货源出现问题,自己四处寻找符合要求的鹅腿却始终无果,“而且当时我们周边的摊贩也用的是鸭腿,最后我们才改用了鸭腿。很多清华北大的老顾客也知道我们用的是鸭腿。”
至于为何改用鸭腿之后不改名,陈秀凤解释称“鹅腿阿姨”在她眼里只是一块招牌,不代表卖的就是鹅腿。“如果真的用的是鹅腿,一只的售价绝不可能只有十几元,如果想要盈利的话,一只应该在30多元了。目前在我这里没有鸭腿和鹅腿之分,只有辣腿和不辣腿。”
记者在网购APP上了解到,鹅腿价格普遍高于鸭腿。比如有商家5斤装的新鲜鸭腿标价50.89元,散养土鸭腿56.9元;而有商家的冷冻鹅腿,2斤就卖到了60元。
此外,企查查APP显示,陈秀凤已申请多枚“鹅腿阿姨”商标,国际分类涉及方便食品、啤酒饮料等,目前已有多枚商标注册成功。
商家可能构成消费欺诈与虚假宣传
面对“卖鸭腿却以鹅腿为名销售”的争议,究竟在法律上构成何种性质?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关浩辰。
关浩辰指出,就现有信息来看,本案可能构成消费欺诈与虚假宣传。她提到,值得注意的是,“鹅腿阿姨”曾参加过北大论坛活动,在演讲中多次强调自己售卖的是鹅腿,但在微信群聊中却自认售卖的是鸭腿。存在她主观明知是鸭腿仍以鹅腿对外销售的情况。其注册的商标以及宣传内容,都可能致使消费者认为其售卖的商品是鹅腿。“鹅腿阿姨”这个标识又有非常明确的商品类别指向性,如果用鸭腿充当鹅腿,属于对商品类别或原料的引人误解宣传。
对于商家提出的“鹅腿的叫法沿用十几年,不存在欺诈”的抗辩,关浩辰明确表示,这种抗辩在法律上不能成立,最多只是一种情感表达。欺诈认定也要主客观相结合,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的判断比初衷和情怀更站得住脚。消费者“应当知道是什么”不是商家的免责理由,商家应当主动提供真实信息。
对于陈秀凤申请注册多个“鹅腿阿姨”商标的行为,关浩辰解释,卖鸭腿不会影响“鹅腿阿姨”这个商标,因为商标合法性和消费欺诈、虚假宣传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互相之间没有对抗性。另外商标注册是形式审查,审查要点为: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禁注、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商标局审核时不要求对注册商标进行实质审查,也就是说他们不会查将来会不会用鹅做原料,所以注册商标本身也不违法。”
若查实“以鸭充鹅”,商家或将面临行政处罚
6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燕园街道市场监管所和燕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等单位回应媒体,已经收到相关举报,正在调查此事。其中,北京燕园街道市监所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是否属于虚假宣传,需要实地检查后再做出判断。“鹅腿阿姨”方面也表示正在配合相关部门工作。
一旦相关部门查实长期以鸭腿冒充鹅腿销售,“鹅腿阿姨”将会面临哪些处罚?
关浩辰表示,首先就是公众熟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退一赔三。商品做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宣传,在行政层面上可能会被行政处罚,处罚方式除了责令改正之外还有可能警告或者罚款;如果产品中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可能在刑事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商家所谓老顾客知情不是免责理由,因为消费者知情权是法定强制义务,法律要求的是经营者对商品信息如实告知,而且保护的是一般理性消费者的合理信赖,哪怕十个老客说知道是鸭腿,但偶有路人被误导,违法性也不因为那十个老客被消除。”关浩辰告诉记者,如果消费者想要维权,还是需要通过12315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找对应部门进行处理。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记者 田柳 北京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