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广告牌太晃眼?8月15日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设立“光污染防治”专章,强光扰民最高罚款5万元

昨天22:28 原创

大众新闻·山东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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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开始施行,在法律层面给“光污染”下了定义: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的现象。
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众新闻·山东法治报记者 屈庆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