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河北保定易县一公司用“狼牙山五壮士”形象卖矿泉水、辣椒酱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19:57原创

9月20日,海报新闻(报料微信:HaibaoNewsSw)记者在最高检网站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第三批)》,“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易县某公司侵害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烈士肖像、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通报称,2025年1月至7月,保定易县某公司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将含有狼牙山五壮士肖像的“红根儿”品牌包装,用于其生产销售的矿泉水、辣椒酱、粮油等多款产品外包装及标签,并通过微信视频号、线下门店等渠道推广销售,线上相关内容累计浏览、播放量7356次。某公司将英雄烈士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及产品包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了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荣誉,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5年9月5日,保定市检察院依法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承担鉴定费用,并公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2025年10月16日,保定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当庭表示对保定市检察院认定的侵权事实予以认可,自愿承担相应民事责任。2025年11月19日,保定市中院作出判决,支持保定市检察院的所有诉讼请求。被告已将使用“红根儿”品牌包装的所有产品外包装销毁,包装册、标签、宣传册已停止使用,相关宣传视频已删除。2025年12月23日,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制作并发布了介绍狼牙山五壮士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相关规定的宣传视频。

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其肖像、名誉、荣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禁止将英雄烈士姓名、肖像用于商业广告,禁止歪曲、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对以“红色文化”为名、行商业牟利之实的损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捍卫英雄烈士尊严,守护民族情感,推动形成崇尚英烈、捍卫英烈、学习英烈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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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新闻·海报新闻记者 田柳 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