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测试|《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大众日报记者 刘一颖
2022-10-03 07:59:00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1、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政治导向、坚持权责明晰、坚持客观真实、坚持规范有序)。
2、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3、(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工作。
4、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5、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6、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
7、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
8、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9、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10、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
11、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
12、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13、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
14、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15、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