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周·大政策要览|人才集聚企事业单位可建人才公寓

大众日报记者 马章安 郭茂英 蒋兴坤 单体敏 周艳

2020-09-14 09:30:08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9月7日-9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www.shandong.gov.cn)挂出多条政策,省政府新闻办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对一些政策和行动进行细致解读, 大众日报、大众日报客户端等媒体也在第一时间对有关政策进行了报道。大众日报一周大政策要览,带您一起回顾。

山东四部门通告:严禁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据9月9日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报道,9月8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发布《关于共治共享,坚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强调,从事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不得生产不符合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不得隐性添加任何物质。农(兽)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标签还应标注安全间隔期。农(兽)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实行定点经营。农(兽)药经营者采购农(兽)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兽)药经营者采购农(兽)药。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建立购销记录(或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兽药的相关信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要在生产养殖全过程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通告要求,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或者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对没有以上相关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销售者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严禁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严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严禁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山东拟出台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严禁在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中设置“一票否决”

据9月10日大众日报报道,为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省教育厅9月9日发布《山东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清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清单”要求,严禁各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审批报备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严禁在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中设置“一票否决”或层层签订责任状,不得工作刚安排就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严禁以调研指导、学习考察、工作调度、观摩交流等名义变相开展中小学校或教师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夹带搞评比打分、排名通报、责任追究。不得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专业技能竞赛等评比考核中设置繁琐的评审程序和材料,不得以考试成绩、升学率、学历、论文、奖项作为唯一性评价指标。

切实减轻社会事务进校园负担,严格规范、合理安排教育扶贫工作任务,不得强制安排中小学校和教师承担教育扶贫以外的其他扶贫工作任务,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包村扶贫、驻村扶贫。严格规范学校和教师参与维护稳定、扫黑除恶、防灾减灾、消防安全、防艾等重要专项工作。

“清单”强调,切实减轻抽调借用教师带来的负担,严格限制和规范有关部门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帮助工作,对有关部门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超过半年的,一律安排其返回原单位工作。严格规范各级各类教师培训,不得硬性要求教师参加与专业发展无关的培训活动。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带来的负担不可忽视。不得硬性要求中小学教师关注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微信公众号或通过网络投票、点赞、答题、知识竞赛、推广宣传等方式开展与教育无关的活动。严格限制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会议和发文数量,不得在工作群、政务APP上滥发通知、随意安排工作任务,不得要求教师随时回复工作群信息。不得简单以教师学习笔记厚不厚、在线学习时间长不长、APP客户端分数高不高等评价教师政治学习成效。

济南修改老楼加装电梯办法:老楼装电梯,无需全体业主同意

据9月10日大众日报报道,记者9月9日从济南市政府获悉,新修改的《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下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在原办法基本框架不变的情况下,新办法从适用范围、增设电梯利益受损业主的救济渠道等六方面作出了调整和修改。但最大的变化还是增设电梯业主表决规则,而不再像以前需要全体业主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由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充分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尤其应听取该单元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我省18部门联合发文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对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补贴,进一步加大物业服务企业减税降费力度

据9月11日大众日报报道,为进一步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文明办等1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着力降低经营成本,给予适当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2018年以来物业服务价格标准未评估调整的年底前完成评估调整。

为充分发挥物业服务行业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通知》明确,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额外支出,要列入成本,由物业服务合同发包方负责。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物业服务的项目,以及为国有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项目,发包方应根据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额外费用给予合理补偿,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

在政策扶持方面,要进一步加大物业服务企业减税降费力度,降低经营成本,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范围的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物业服务企业的账款,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此外,应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推广“菜单式”服务。完善政府指导价动态评估调整机制,每三年对物业服务价格标准进行评估调整,2018年以来未评估调整的,今年年底前完成评估调整。取消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制度。在青岛市开展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

我省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

据9月12日大众日报报道,去年8月,我省在全国率先设立50亿元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记者9月11日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基金设立试行一年来,已累计向退役军人发放创业贷款1726笔,共4.14亿元,发放困难帮扶资金2999万元,帮扶困难退役军人7358人次,在促就业、保基本、救急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扶持退役军人创业方面,我省利用专项基金收益设立50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与建行、农行、邮储银行3家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按照不低于10倍规模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信贷支持。破解退役军人创业启动资金难题,我省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贴息贷款,共发放贷款3.07亿元,惠及1594名退役军人;对于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提供最高50万元贴息贷款,累计办理99笔,共3333万元;为助力军创企业做大做强,我省提供最高150万元信用贷款和最高500万元抵押贷款,累计办理33笔,共7416万元。

在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方面,我省对遇有特殊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享受普惠性救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帮扶援助。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长期患病等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累计拨付资金1477万元,帮助了5678人次;对于患重大疾病的退役军人,在医保报销后,对实际自付费用,按比例给予最低5000元、最高10万元救助,累计救助1532人次,共1357万元;对于家庭突发意外的情况,给予最高3万元一次性援助,累计拨付一次性援助165万元。

专项基金支持和帮扶退役军人,主要由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受理经办。下一步,将结合全省开展的退役军人精准数据采集,全面摸底困难退役军人情况,实行入户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做到“一人一策”帮扶。同时,确保工作人员吃透政策,准确落实政策,指导基层统一规范操作,最大限度减少政策执行偏差,推动业务办理水平和服务意识质量的同步提升。

山东出台推进人才住房工作指导意见:人才集聚企事业单位可建人才公寓

据9月12日大众日报报道,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才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9月11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其进行解读。《意见》包括6个方面22条,分别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增加人才住房供给、落实配套政策、创新人才安居激励政策、规范服务、加强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确保落地落实。

公租房可调剂作为人才临时租住房。在房源供给上,《意见》不但支持各地根据人才引进发展战略,科学评估预判人才住房需求,统筹商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社会资源和公共产品,鼓励探索通过发展政策性租赁、共有产权住房等方式,科学增加租赁型和产权型人才住房,扩大房源供给渠道。同时支持各地统筹利用公租房房源,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在满足当地保障性需求且预留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后,可调剂作为人才临时租住房。在房源筹集方式上,《意见》不但支持各地通过集中新建、配建、企业自建等方式筹集,同时支持利用培育发展租赁市场、盘活利用闲置建筑改建、购买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灵活筹集。在项目建设上,《意见》支持人才住房建设项目报批省级重点项目,优先支持“拿地即开工”项目建设用地,资金安排上重点向手续完备、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项目倾斜,首次明确支持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人才住房建设筹集、运营管理和维修维护。在管理服务上,《意见》支持各地人才住房采取政府购买运营管理服务方式,引导专业机构推进标准化运营管理,提高人才住房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租购并举满足不同层次人才需求。针对有一定经济实力、长期在我省工作和生活的人才,通过安家补贴,支持其购买商品住房。对暂时没有购房需求的人才,通过租赁补贴,支持其租赁住房。对集聚在产业园区工作生活的人才,支持各地采取新建、改建、购买或租赁等方式,多渠道增加人才住房供给,集中安置各类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规划建设国际化人才社区。对企事业单位的人才,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解决其阶段性住房需求。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人才,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解决阶段性住房需求。我省还将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政策,支持济南、青岛市发展一批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解决青年人才过渡性居住需求。

鼓励各地提供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省财政将充分运用资金和政策工具,通过“一加大、两减免、三鼓励”加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加大”:即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今年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17.24亿元,对各地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给予补助,支持济南市、青岛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多渠道加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两减免”:一是减免有关税收,对用于引进人才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税收减免政策。二是减免有关收费,对用于引进人才的公共租赁住房,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涉及的政府性收费;对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公共租赁住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三鼓励”:即鼓励各地向购房居住的引进人才提供安家补贴,根据财政状况,区分人才类型,合理设定补贴种类和补贴标准;鼓励各地向符合当地人才标准且租房居住的人才发放租房补贴,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鼓励各地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人才住房筹集、运营管理和维修维护等,多渠道筹集人才住房建设资金。

我省将支持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工业用地、科教用地、仓储用地等土地用途、性质不用改变,可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单位人才的阶段性住房需求。

欲了解更多政策信息,请到省政府网站(www.shandong.gov.cn)查阅,或阅读《大众日报》等媒体报道。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马章安 郭茂英 蒋兴坤 单体敏 周艳 整理报道 策划 刘江波)


责任编辑: 马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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