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测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大众日报记者 赵琳
2022-07-25 07:57:00 发布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1、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
2、(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
3、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4、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包括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其他培训。
5、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
6、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7、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
8、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培训,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国情形势等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领。
9、对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培训,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
10、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
11、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12、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学校等授课。
13、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
14、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当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责任编辑: 高翔 签审: 刘芝杰